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入学办理注册手续后发给学生证,并收取工本费。
第二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准转借或赠送他人,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追究责任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应以班为单位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可申请补发,补发手续如下:
(一)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申明遗失原因(包括丢失时间、地点、学生证号)并作出检查,由两名同学证明、班长签字,报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
(二)去适当的报社办理挂失手续,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补发。
(三)补发学生证者需到院财务处交纳工本费。
(四)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和院财务处出具的工本费收据到学生处办理补发手续。
(五)补发时应如实填写好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家庭所在地与乘车区间。
第五条 学生证因保管不善造成破损、字迹辨认不清,可以换发,换发须交工本费(学生在校期间,补、换发学生证超过两次(含两次)时,收费加倍)。
第六条 学生丢失学生证,在补发后又重新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一经查出,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谎报丢失情况骗取学生证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证件,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参加高考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按国家规定在学生证“假期火车票优待凭证”之页,可注明享受火车乘车优待的站名(每年在寒、暑假享受4个单程)。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最近、最方便的火车站。如父母分居,只能选择一方填写,在校期间一般不能变动。如学生家庭住址变动时,须持家庭所在单位及迁入地户籍管理单位书面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八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