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一、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卫生安全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干净、整洁、健康、文明、宁静、安全”的生活环境,推进我校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学生宿舍卫生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所有学生宿舍,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四、学生进入寝室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保持和爱护宿舍内务与环境卫生。
五、严格按照学院作息时间就寝、起床。
六、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锅、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热得快等违规电器。
七、禁止私拉电线、乱接灯头等违规用电,禁止私自启动供电保险装置。
八、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如汽油、煤油、酒精、蜡烛、鞭炮、石油液化气罐、有毒有害物品如非医用麻醉品、致命药品、酸碱类及管理刀具带入和存放宿舍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宿舍内严禁吸烟、随便乱扔烟头。
十、禁止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
十一、当使用电脑、音响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熄灯后禁止适用。
十二、笔记本电脑、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现金应存入银行,不随便乱放,临时出门要锁好宿舍门窗,防止丢失被盗。
十三、学生要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关。
十四、学生不得于宿舍内聚餐、酗酒、赌博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十五、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亲友来访请到宿管老师值班室登记。
十六、宿舍内严禁进入异性,更不允许异性留宿,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七、学生有义务维护宿舍公共器具设备,不得损坏门窗、地板、玻璃、床板、水电设备,不得图画、污损墙壁,损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学生带大宗行李、物品或笔记本等贵重物品及宿舍公共物品出入宿舍大门需配合、接受宿管老师的询问、检查、登记,登记时学生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学生不配合或故意刁难、辱骂宿管老师的,宿管老师有权不让其将物品带出并上报学生处给与相应处理。
十九、宿舍及楼道内禁止喧哗、嬉戏、打闹等行为。
二十、宿舍楼内不准打篮球、拍排球、踢足球、溜冰、举重及其它易损坏公物的活动。
二十一、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酒精炉等)和焚烧纸张杂物。
二十二、严禁在楼道内骑车,车辆按规定停放在宿舍楼前停放区域,不准停在宿舍或楼道内,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二十三、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禽兽。
二十四、严禁朝窗外乱扔物品、泼水,不得在窗台、窗外存放花盆、拖把等未固定物品。
二十五、个人、单位和团体不得在宿舍楼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收费性服务活动、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非法宣传和集会等活动。
二十六、学生宿舍按学院作息时间统一熄灯,若遇特殊情况,临时调整供电时间。宿舍熄灯后,不得起哄、喧闹,影响他人休息。
二十七、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剩饭菜,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朝走廊、阳台泼水;禁止其他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者责令其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赔偿。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院学生处要对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并列入评优评奖、个人综合测评的范畴。
二十八、学生宿舍按学院统一规定时间开关门,未到开门时间不得私自开门,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学生需出示学生证并在宿管老师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夜不归宿者按学院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二十九、夜间因事、因病需要离开宿舍必须经过辅导员的批准,每天晚上熄灯后,宿管老师要进行逐一宿舍的巡查,督促学生就寝,检查晚归及夜不归宿人员,并在宿管值班室专用记录本上进行登记。
三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安全。严格执行《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内务设置标准有关规定》,确保室内干净、整洁、卫生、安全。
三十二、学生处每周将会组织各系学工办副主任或辅导员对宿舍内务卫生安全进行检查评比,根据检查评比结果进行通报,每月将会评选“卫生安全优秀宿舍”和“卫生安全标兵宿舍”,每学期将会评选“全院卫生安全先进宿舍”,并以总结表彰大会的形式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进行表彰。
三十三、各宿舍房门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给他人或到处乱放,如若丢失应立即报告或换锁,否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该宿舍负责。
三十四、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规学生处。
三十五、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